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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续展、转让、变更、无效

      商标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十年前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须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 代理委托书;3.注册证复印件。

      商标转让是指通过协议转让、接受赠送、继承、继受等方式从原商标注册人处取得其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行为。须提供的材料:1. 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转让方和受让方代理委托书;3.该转让商标注册证复印件;4.同意转让证明。

      商标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须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 代理委托书;3.注册证复印件。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因侵犯他人权益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须提供的材料: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 代理委托书;4.证据材料。